山東最新環保形勢解讀
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簡稱“新《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現進一步明確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如下:
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危害,損害應擔責;遵守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要求;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排污,不得超標、超總量;規范排污方式,嚴禁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污;全面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強化內部管理;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并確保正常運行;積極配合環保監管部門人員接受現場檢查;主動實施清潔生產,減少污染物排放;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環境保護稅);全面如實公開排污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切實履行環境風險防范責任;依法承擔無過錯侵權責任和舉證責任,穩妥處理廠群關系(詳見附件)。以上“十二條”為排污企業主要應承擔的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另有明確規定的其它責任或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后有新規定的,按其執行。
各企業要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做到“十二條”上墻公示,按照環保規范要求,加強內部管理,增加資金投入,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治理技術,確保依法達標排放,防止污染和危害,接受社會群眾監督。
各地政府和相關環境監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宣傳教育,宣貫工作要落實到每家排污企業。按照打造全省“執法最嚴、服務最優”地市的目標要求,進一步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督促排污企業落實整改,切實提高環境違法成本,從而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有效促進合法規范企業可持續發展。
附件:
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十二條”詳解
一、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危害,損害應擔責。
新《環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如果造成損害,應該承擔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新《環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對于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32、53條分別規定了國家實行申報登記制度。第55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第57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如果排污者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危害,比如環保設施運行出問題不及時檢修、除塵設備老化不及時更換等,就可能超標超總量排污,還有可能給周邊環境及生命財產造成污染損害,造成一定損害結果。違法排污和超標超總量排污可能被查封、扣押排污設施、設備,處以罰款,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責令限產、停產整治,甚至拘留相關責任人,直至責令停業、關閉。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
依據新《環境保護法》第64條規定,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污染損害造成嚴重后果,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1條6-14項規定,就會構成污染環境罪?!皟筛摺彼痉ń忉尣粌H規定了“結果犯”,同時也規定了“行為犯”,即第1條第1-5項,只要做出排污行為,即使沒有污染損害結果也構成犯罪。
二、遵守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要求。
新《環境保護法》第19條第1款規定,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新《環境保護法》第61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新《環境保護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拘留處罰。
新《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吨腥A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71條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7條規定,建設項目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69條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排污,不得超標、超總量。
新《環境保護法》第44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新《環境保護法》第45條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新《環境保護法》第59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新《環境保護法》第60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新《環境保護法》第63條第2項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環保部門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拘留處罰。
四、規范排污方式,嚴禁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污。
新《環境保護法》第42條第4款規定,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新《環境保護法》第63條第3項規定,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拘留處罰。
五、全面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強化內部管理。
新《環境污保護法》第42條第2款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單位負責人是排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排污單位環境保護的總負責人,在單位內全面負責環境保護工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指導、監督,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制度。相關人員是指排污單位的環境監管員等,這些人具體負責排污單位的污染防治、日常管理等環境保護工作。如果單位發生污染事故,單位有無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以及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是否按照責任制度盡到監管義務,會直接影響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受到處罰的輕重。
六、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并確保正常運行。
新《環境保護法》第42條第3款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包括國家監管的重點排污單位和地方監管的排污單位。重點排污單位可以依托自由檢測設備和人員自行開展監測,也可以委托其他監測機構進行檢測。關于監測的內容和監測頻次《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與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等相關規范性文件都有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確保監測數據科學、準確,并保持原始記錄、委托監測相關記錄、自動檢測設備運行維修記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72條對違法規定作了相應罰則。如果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屬于通過逃避監管的方法違法排污行為。公安機關將拘留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負責人員,企業有可能被同時查封、扣押排污設施、設備,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款,還有可能受到按日連續罰款、責令采取限產、停產整治措施。
七、積極配合環保監管部門人員接受現場檢查。
新《環境保護法》第24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現場檢查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管活動,一般現場檢查包括,現場檢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執行情況、建設項目環保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等。通過檢查,督促排污者減少污染、消除隱患、及時解決環保問題。企業應該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配合現場檢查人員查閱、復制相關資料、采樣、檢測等檢查活動?!吨腥A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7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70條對拒不接受檢查或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作了相應處罰規定;特別是阻止現場檢查的,有可能依照《治安處罰法》有關妨礙執行公務的規定處罰。如果在現場檢查之前,曾被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而又不接受檢查的,即被認為拒不改正,處罰更為嚴厲,如按日連續罰款,甚至更重的處罰。
八、主動實施清潔生產,減少污染物排放。
新《環境保護法》第40條規定,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新《環境保護法》第46條規定,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者轉移、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第9點要求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對鋼鐵、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進行清潔生產審核,針對節能減排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裝備,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到2017年,重點行業排污強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第10點要求大力發展循環經濟,鼓勵產業集聚發展,實施園區循環化改造,推進能源梯級利用、水資源循環利用、廢物交換利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企業循環式生產、園區循環式發展、產業循環式組合,構建循環型工業體系。第13點要求加快清潔能源替代利用,京津冀區域城市建成區、長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區域要加快現有工業企業燃煤設施天然氣替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鍋爐、工業窯爐、自備燃煤電站的天然氣替代改造任務。第14點推進煤炭清潔利用,擴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逐步由城市建成區擴展到近郊,逐步推行以天然氣或電替代煤炭。
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號),第1點狠抓工業污染防治,取締“十小”企業,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要求,全部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制定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制造、制革、農藥、電鍍等行業專項治理方案,實施清潔化改造,新建、改建、擴建上述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2017年底前,造紙行業力爭完成紙漿無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漿技術,鋼鐵企業焦爐完成干熄焦技術改造,氮肥行業尿素生產完成工藝冷凝液水解解析技術改造,印染行業實施低排水染整工藝改造,制藥(抗生素、維生素)行業實施綠色酶法生產技術改造,制革行業實施鉻減量化和封閉循環利用技術改造。第7點推進循環發展,加強工業水循環利用,鼓勵鋼鐵、紡織印染、造紙、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促進再生水利用,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項目,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
九、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環境保護稅)。
新《環境保護法》第43條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依照法律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征收排污費。
按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排污者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排污者以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排污費,并處所騙取批準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十、全面如實公開排污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新《環境保護法》第55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信息:(1)基礎信息,包括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生產地址、聯系方式,以及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產品及規模;(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口數量和分布情況、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排放總量;(3)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5)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6)其他應當公開的環境信息。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通過其網站、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或者當地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環境信息,同時可以采取公告、公開發行的信息專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信息公開欄、電子屏幕等場所或者設施等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方式予以公開。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后90日內公開本辦法環境信息;環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發生變更情形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自環境信息生成或者變更之日起30內予以公開。
新《環境保護法》第62條對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依據《環境保護部關于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如果不公開或者不按照規定的方式、時限、內容公開環境信息,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公告。
十一、切實履行環境風險防范責任。
新《環境保護法》第47條第3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企事業單位的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對環境風險種類較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突發環境事件的,應編制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對某一類的環境風險,編制相應的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對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編制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預案。環境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本單位基本情況、周邊環境狀況、環境敏感點等;本單位的環境危險源情況分析;應急物資儲備情況。一旦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企事業單位有義務及時、有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控制事態。
如果企事業單位不按規定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或者發生事件后,不及時采取措施的,按照相關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的環保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據情節給予罰款等不同處罰,由公安機關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十二、依法承擔無過錯侵權責任和舉證責任,穩妥處理廠群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5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66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污染者舉證證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污染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一)排放的污染物沒有造成該損害可能的;(二)排放的可造成該損害的污染物未到達該損害發生地的;(三)該損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發生的;(四)其他可以認定污染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情形。
《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新《環境保護法》第56條第1款規定:應當依法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時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情況,充分征求意見。
新《環境保護法》第57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向環保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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