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資質取消,環評工程師“掛證”掙錢難了!
環評資質取消,環評工程師“掛證”掙錢難了!
環評制度發展迎來重要轉折。經修改后的環評法于日前正式實施,今后環評機構的資質審批監管取消,有能力的建設單位可自行編制環評報告。
對環評機構的資質不再做強制性要求后,飽受詬病的環評亂象會更亂,還是會有所改觀?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新法為建設單位減輕負擔的同時,對環評行業會帶來怎樣的影響?
經濟導報記者從業內人士處了解到,強制性資質門檻取消并不是環評取消,而是通過降低門檻,引入信用監管約束等,進一步將環評引入市場化軌道,門檻沒了,但是要求高了,監管更加注重結果。建設單位自編環評報告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從而更好地發揮環評對項目的約束作用。
企業不想再“租”了
曾經,在資質審批要求下,一些環評機構為達到規定數量的持證人數,出借環評工程師資質等環評亂象不斷,也衍生出了部分環評工程師不做環評業務,專靠坐收資質掛靠漁利。雖然,環評機構資質出借屢屢被有關部門通報批評、限期整改、降級等,但是因為有資質審批需求,亂象始終難禁。
孫益忠就是“掛靠”一族,他的環評工程師資格證已經在一家企業掛靠了兩年,當初簽訂的是3年的合同,合同約定企業支付給孫益忠12萬元出借費,每年打款4萬元,分3次打款。眼看第三年的出借費到了打款時間,與企業聯系多次,卻屢屢被各種借口拖延。
“環評機構的資質管理取消了。這家公司很可能是不想再租了。”孫益忠有些擔心地對經濟導報記者說。
其實,早在去年生態環境部的全國生態環境系統“深化‘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會議透露出這個意向時,孫益忠就意識到,環評機構資質管理取消是早晚的事,資質掛靠不是長久生意。他開始后悔當初為了提高出借價格沒選擇讓企業一次性付款。
孫益忠透露,他的朋友最近在“掛靠”環評工程師資格證時也遭遇了不順利,掛靠不如以前那么容易了。
“安徽一家機構需要環評證,不過得等到下周我們才能談下來。到時候再聯系你。”3日,經濟導報記者以環評工程師資格證需要掛靠為由,與北京的一家中介機構取得了聯系,該機構工作人員陶敏對經濟導報記者說。
“現在要證的單位比往年少了很多,以前要證的很多是新辦資質的單位,需求量大,現在環評資質取消了,要證的機構少了,所以等的時間也長了。”陶敏透露。
市場放開要求更高了
取消對環評機構的資質管理并不意味著環評取消。事實上,環評制度從早先的強制性要求,正逐步走向市場化。
“對環評機構的門檻取消了,不等于可以胡亂干。”山東省魯環生態環境檢測評估中心董事長路亮對經濟導報記者說。在他看來,環保部門還是會對這些環評機構的諸如環評工程師的數量、機構的業績、規模等進行備案。對這些備案內容環保部門不會做硬性要求,但是,對環評機構來說,這些都是贏得市場的砝碼。
“以前對環評機構有資質審批要求,門檻高,現在門檻取消了,更多的機構可以進來,市場放開了,接下來競爭也會更加激烈。”路亮對經濟導報記者分析說。
“不設門檻了,但是要求的質量也更高了,比如信用監管。”山東省環境科學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大氣所主任楊新飛接受經濟導報記者采訪時說。
新修訂的環評法新增的信用監管提出,審批環評的部門應將編制單位、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的相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事實上,有關部門對環評的監管也在一直跟進。
前不久,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公布了2018年第三季度環評機構環評文件質量考核情況。內蒙古億保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山東海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環評機構編制的環評文件因存在重大原則性問題,直接判定其環評機構環評文件年度質量為不合格,已由環評文件審批環保部門責令環評機構、編制主持人,主要編制人員限期整改。
這已經不是該廳首次公布類似環評機構“黑榜”。
經濟導報記者從省生態環境廳環評處了解到,作為經濟大省,山東環評市場較大,近年來在山東省開展環評業務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急劇增加,在2017年時,全國920余家環評機構中就有165家在山東開展環評業務(省內69家),環評文件審批數量達到21468件,但環評文件編制質量卻參差不齊,一些環評文件粗制濫造、張冠李戴、質量差,不僅影響項目選址建設和環保措施的落實,也帶來較大環境風險。
山東環評中出現的諸多問題也是全國多地的通病。
“放管服改革,把事前監管放到事中事后監管,不代表不監管了,而是監管更嚴了。”在楊新飛看來,這對規范環評行業是個好事。
建設單位也要追責了
李易天是濟南一家建筑企業的項目經理。“以后我們自己也可以編環評報告了,不用再專門找環評機構,可以省下一部分環評費用,不過責任也更大了。”說起環評新政,李易天對經濟導報記者說。
值得關注的是,對環評報告書(表)出現內容虛假、環評結論不正確等問題的責任承擔,成為此次環評法修改的重中之重,不止環評機構,建設單位也要承擔責任。
修訂后的環評法提出,對建設單位而言,存在上述違法行為,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環評報告書(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5年內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終身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
“以前,環評一旦出現問題,建設單位往往一推了之,把責任全部推到第三方機構身上,今后,建設單位責任更加明確了。”路亮說。
在楊新飛看來,明晰了建設單位的責任,新法更加追求環評對項目的作用,而不是僅僅停留在環評報告書沒有錯字上。
(應受訪對象要求,文中“孫益忠”“陶敏”“李易天”皆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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